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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Inn Showakan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住宿人员签订的住宿条款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事项,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的习俗。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习俗的范围内同意特别协议时,无论前项的规定如何,需优先此特别协议。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希望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需向本酒店提交下列事项的内容。
(1)住宿人员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人员在入住期间超过前项第2条的住宿日期而要求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并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达成等

第3条: 当本酒店同意前项条款的申请时视为住宿合同达成。但是,当证明本酒店未同意时,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达成时,酒店规定的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的申请费用需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进行支付。

3. 申请费首先填补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情时,则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进行填补,如有余额,则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退还。

4. 根据第2项的规定,如果未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第2项的申请费用,则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是,在指定申请费用的付款时间时,仅限于本酒店将此事通知客人。

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别协议

第4条 尽管有上一条第2项的规定,但在合同达成后本酒店可以接受无需支付该项的申请费用的特别协议。

2. 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上一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用,且未指定该申请费用的支付时间时,则按照前项的特别协议进行处理。

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不对住宿合同的订立作出回应。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时。
(2)因客满而没有空余房间时。
(3)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可能存在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打算住宿的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与住宿相关的负担时。
(6)因天灾、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让客人入住时。
(7) 打算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而可能给其他住宿人员造成困扰时。明显有扰乱其他住宿人员的言行时。(东京都条例)
(8)请勿让下列组织和个人使用。另外,我们将拒绝此时明确有类似情况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使用。
  此外,我们也将拒绝明确有类似情况的组织和个人今后进行使用。

①《防止暴力团的非法行为等相关的法律》(1992年3月1日实施)中指定的暴力团及指定的暴力团成员。
② 反社会团体及反社会团体成员(暴力团、过激行为团体及其构成成员)。
③ 被认定有暴力、胁迫、恐吓、威逼的非法要求及与之类似的行为。
④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因身心耗损、药品等导致丧失自我,难以保证自身安全,或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危险、恐惧感、不安感的人物。

住宿人员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住宿人员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因归因于住宿人员的责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用的支付日期并要求其支付时,在支付款项前住宿人员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附表2的规定,本酒店需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协议,按照此特别协议,只有本酒店通知住宿人员时,住宿人员才有支付解除住宿合同违约金的义务。

3. 如果客人未联络而在住宿当天晚上8点(有事先明确预计到达时间时,则为超过此时间2小时的时刻)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则按住宿人员解除此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人员被认定为可能有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定做过此种行为时。
(2)明确认定住宿人员为传染病患者时。
(3)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与住宿相关的负担时。
(4)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入住时。
(5)打算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而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明显有扰乱其他客人的言行时。(东京都条例)
(6)在床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其他不遵循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止火灾所需的物品)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我们不会向客人收取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人员应在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如果是外国人,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年月日
(3) 启程日期及预计启程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当住宿人员打算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货币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必须事先在前项所说的登记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住宿人员可以在下午3点至次日中午前使用本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除了抵达日及启程日外,均可以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也可以应对该项规定的时间之外的客房使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如下的额外费用。
(1)不超过3小时,该客房费用的三分之一
(2)不超过6小时,该客房费用的二分之一
(3)超过6小时,该客房的全额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人员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见客房内的服务目录(内部指南)等。
前台、现金出纳等服务时间
① 关门时间 无
② 前台服务 24小时
③ 兑换服务 24小时

2.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而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会进行变更。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费用支付

第12条 住宿人员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请参见附表1。

2. 通过法定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法代为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请在您启程或本酒店要求时前往前台。

3. 本酒店为住宿人员提供客房,且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宿人员未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给住宿人员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是因不属于本酒店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 虽然本酒店已获得消防机构的优异分数,但为了应对意外火灾等,我们购买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的客房的处理

第14条 本酒店无法提供与住宿人员签约的客房时,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将尽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条件的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住宿人员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金,这一补偿金用于赔偿损失。但是,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归属于本酒店时,则不会支付赔偿金。

寄存品的处理

第15条 当住宿人员暂时保管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丟失、发生损毁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

2. 住宿人员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而未寄存在前台,因本酒店的蓄意或过失而导致消失、损毁时,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住宿人员未提前明确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本酒店赔偿其损失的最高额度为15万日元。

住宿人员随身行李或便携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人员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抵达本酒店时,在住宿人员抵达前,本酒店仅在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保管责任,并在住宿人员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交还。

2. 住宿人员退房后将其随身行李或便携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时,当弄清楚其所有者后,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寻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得到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明确所有者时,则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7天,然后通知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2项的情况中,针对本酒店保管住宿人员的随身行李或便携物品的责任,符合第1项情况的则以上一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符合前项情况的则以上一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人员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委托保管车辆钥匙,均可借出本酒店的场地,但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中,因本酒店的蓄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人员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人员的蓄意或过失给本酒店造成损失时,该住宿人员需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

附表1(与第2条第1项、第3条第2项及第12条第1项有关)

内容
住宿人员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① 本身费用
② 服务费(①×10%)
额外费用 ③ 饮食及其他使用费用
④ 服务费(③×各%) 餐厅 CENTRO 10%
中国菜 花林 餐厅 10%
单间 10%
休息室 DAKOTA 10%
昭和之森 Kurumaya 餐厅 10%
单间 15%
露天咖啡馆 10%
宴会厅 10%
税款 消费税 10%

备注:如果税法被修订,则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违约金

附表2(与第6条第2项有关)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请人数 订房不到 当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团体 15~99人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注意)1.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 当合同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的天数如何,我们将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15人以上)的部分人员解除合同时,针对在入住前10天(如果在其后才接受预定的,则为此预定日)
  且取消人数为原住宿人数的10%(如果出现尾数,则进一位)时,不收取违约金。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客人能安全舒适地在Forest In昭和馆休息,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了如下的使用规则,请遵守。
不遵守这些规则时,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我们将拒绝安排入住及使用酒店内的各种设施。此外,发生事故时,我们可能会要求客人承担损失,请特别留意。

■关于客房的使用

(1)客房入口大门的背面张贴有客房的避难路线图,请进行确认。
(2)请勿让住宿登记人员以外的人入住。
(3)请注意,由于长期住宿,不会产生与居住相关的法律上的权利。
(4)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住宿。另外,请勿允许因身心耗损、药物、饮酒等失去理智,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和不安的人住宿。

■房间钥匙

(1)当您在住宿期间离开房间时,请锁好门。
(2)到酒店外面去时,请将钥匙暂时交给前台工作人员。
(3)当您在前台领取钥匙时,请向工作人员出示住宿卡。
(4)使用酒店内的Forest In休息室时,在签署结账单时请出示房间钥匙或住宿卡。
(5)当您在室内或睡觉时,请务必锁好房门的“门扣”。
(6)当您退房离开酒店时,请务必将房间钥匙交还至前台。如果因丢失等原因无法归还,则需支付钥匙价格的实际费用。

■来访者

(1)晚上与来访者见面时,请在大厅会面。
(2)听到敲门或门铃响时,请在搭好门扣的情况下打开房门或通过猫眼确认。如果您认为有可疑人员,请与前台(“前台”按钮)联系。

■客房内

(1)在房间内及走廊上,未经酒店允许不得进行取暖、烹饪和使用蜡烛。此外,坚决反对在房间内做饭。
(2)在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尤其是床上,禁止吸烟。
(3)未经酒店允许,不得将客房用于营业行为、事务所、聚会等住宿之外的目的。
(4)未经酒店允许,不得移动房间内的备用品,不得在房间内进行装修或进行改建。
(5)请勿带走房间内的附属备用品。
(6)请勿在窗边放置损坏酒店外观的物品。

■贵重物品

在您住宿期间,请使用前台配备的保险箱(免费)来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贵重物品。(酒店不对室内发生的丢失、被盗等负责。)

■寄存物品

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下所示。超过保管期限的寄存物品,根据法律法规,将作为无人认领的物品进行处理。
(1) 在前台寄存的给外来客人的物品 1个月
(2) 在衣帽间的寄存物品 1个月
(3) 在行李房的寄存物品 3个月

■遗失物品

请注意,遗失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包括发现日在内的7天,之后将被送往最近的警察局。

■停车场的使用

(1) 在酒店范围内,请遵循工作人员的指导和指示。
(2) 请勿将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放置在停车场的车内。酒店不对停车期间发生的丢失、被盗等事件负责。
(3) 请注意,酒店的工作人员不能代客泊车。
(4) 此外,请遵守该酒店的“使用停车场时的要求”。

■结账

(1)使用费用可以用现金或使用券、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或使用本酒店允许的代替品。
(2)请注意,酒店将在客人抵达时收取押金。
(3)在您入住期间,我们可能会要求您补交费用,每次请给予配合。如果本酒店向您收费而不支付的话,可能会请您搬出房间。
(4)由住宿人员以外的人支付费用时,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前付款,我们将直接向您收取费用。
(5)请注意,我们不会为您在酒店内外购物进行垫付。
(6)请注意,使用客房内的电话(包括国际电话)、传真时,我们将加收设施使用费。

请勿在酒店内携带以下物品或进行下列行为,以免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

(1)狗、猫、小鸟及其他宠物。
(2)起火或易燃物品。
(3)产生恶臭或有毒的物品。
(4)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5)赌博、威逼的言行、扰乱风纪的行为,或其他给客人带来厌恶感、或给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
(6)穿睡衣(浴衣)、拖鞋等走出客房。
(7)移动备用品或用于使用目的以外。
(8)发布广告、宣传资料、销售物品、劝诱等。

为了节约资源,请配合做好省电、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