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綠蔭環繞,供您歡聚、暢談、品味,盡享愜意時光

Forest Inn Showakan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酒店與住宿人員簽訂的住宿條款及與之相關的合同應符合本協議規定的事項,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應符合法律法規或一般確立的習俗。

2.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習俗的範圍內同意特別協議時,無論前項的規定如何,需優先此特別協議。

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2條:希望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需向本酒店提交下列事項的內容。
(1)住宿人員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住宿人員在入住期間超過前項第2條的住宿日期而要求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將視為在提出該要求時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並進行處理。

住宿合同的達成等

第3條: 當本酒店同意前項條款的申請時視為住宿合同達成。但是,當證明本酒店未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2.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達成時,酒店規定的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的申請費用需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進行支付。

3. 申請費首先填補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情時,則按照先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進行填補,如有余額,則按照第12條的規定在支付費用時退還。

4.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未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第2項的申請費用,則該住宿合同將被視為無效。但是,在指定申請費用的付款時間時,僅限於本酒店將此事通知客人。

無需支付申請費用的特別協議

第4條 儘管有上一條第2項的規定,但在合同達成後本酒店可以接受無需支付該項的申請費用的特別協議。

2. 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上一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用,且未指定該申請費用的支付時間時,則按照前項的特別協議進行處理。

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第5條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可以不對住宿合同的訂立作出回應。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時。
(2)因客滿而沒有空餘房間時。
(3)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認定可能存在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4)打算住宿的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被要求承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與住宿相關的負擔時。
(6)因天災、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讓客人入住時。
(7)打算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而可能給其他住宿人員造成困擾時。明顯有擾亂其他住宿人員的言行時。(東京都條例)
(8)請勿讓下列組織和個人使用。另外,我們將拒絕此時明確有類似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進行使用。此外,我們也將拒絕明確有類似情況的組織和個人今後進行使用。

① 『防止暴力團的非法行為等相關的法律』(1992年3月1日實施)中指定的暴力團及指定的暴力團成員。)
② 反社會團體及反社會團體成員(暴力團、過激行為團體及其構成成員)。)
③ 被認定有暴力、脅迫、恐嚇、威逼的非法要求及與之類似的行為。)
④ 入住本酒店的客人因身心耗損、藥品等導致喪失自我,難以保證自身安全,或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危險、恐懼感、不安感的人物。

住宿人員的合同解除權

第6條 住宿人員可以向本酒店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因歸因於住宿人員的責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在指定申請費用的支付日期並要求其支付時,在支付款項前住宿人員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根據附表2的規定,本酒店需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本酒店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協議,按照此特別協議,只有本酒店通知住宿人員時,住宿人員才有支付解除住宿合同違約金的義務。

3. 如果客人未聯絡而在住宿當天晚上8點(有事先明確預計到達時間時,則為超過此時間2小時的時刻)仍未抵達時,本酒店則按住宿人員解除此住宿合同進行處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7條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人員被認定為可能有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定做過此種行為時。
(2)明確認定住宿人員為傳染病患者時。
(3)被要求承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與住宿相關的負擔時。
(4)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入住時。
(5)打算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而可能給其他住宿人員造成困擾時。明顯有擾亂其他客人的言行時。(東京都條例)
(6)在床上吸煙、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其他不遵循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防止火災所需的物品)時。

2. 本酒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我們不會向客人收取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務等的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住宿人員應在住宿當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如果是外國人,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年月日
(3) 啟程日期及預計啟程時間
(4)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當住宿人員打算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貨幣方式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必須事先在前項所說的登記時出示。

客戶的使用時間

第9條 住宿人員可以在下午3點至次日中午前使用本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是連續住宿,除了抵達日及啟程日外,均可以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也可以應對該項規定的時間之外的客房使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如下的額外費用。
(1) 不超過3小時,該客房費用的三分之一
(2)不超過6小時,該客房費用的二分之一
(3)超過6小時,該客房的全額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人員在本酒店內應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見客房內的服務目錄(內部指南)等。
前台、現金出納等服務時間
① 關門時間 無
② 前台服務 24小時
③ 兌換服務 24小時

2.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而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會進行變更。這種情況下,我們會通過恰當的方式進行通知。

費用支付

第12條 住宿人員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請參見附表1.

2. 通過法定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法代為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請在您啟程或本酒店要求時前往前台。

3. 本酒店為住宿人員提供客房,且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宿人員未入住,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這些合同而給住宿人員造成損失時,應賠償其損失。但是,如果是因不屬於本酒店責任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2. 雖然本酒店已獲得消防機構的優異分數,但為了應對意外火災等,我們購買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的客房的處理

第14條 本酒店無法提供與住宿人員簽約的客房時,在客人同意的條件下我們將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條件的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人員支付與違約金等額的補償金,這一補償金用於賠償損失。但是,無法提供客房的責任不歸屬於本酒店時,則不會支付賠償金。

寄存品的處理

第15條 當住宿人員暫時保管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丟失、發生損毀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酒店將賠償其損失。

2. 住宿人員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而未寄存在前台,因本酒店的蓄意或過失而導致消失、損毀時,本酒店將賠償其損失。但是,對於住宿人員未提前告知種類及價格的物品,本酒店賠償其損失的最高額度為15萬日元。

住宿人員隨身行李或便攜物品的保管

第16條 住宿人員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抵達本酒店時,在住宿人員抵達前,本酒店僅在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保管責任,並在住宿人員到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還。

2. 住宿人員退房後將其隨身行李或便攜物品遺留在本酒店時,當弄清楚其所有者後,本酒店將在聯繫該所有者並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得到所有者的指示或無法明確所有者時,則包括發現日在內保管7天,然後通知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針對本酒店保管住宿人員的隨身行李或便攜物品的責任,符合第1項情況的則以上一條第1項的規定為准,符合前項情況的則以上一條第2項的規定為准。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人員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委託保管車輛鑰匙,均可借出本酒店的場地,但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停車場的管理中,因本酒店的蓄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失時,需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人員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人員的蓄意或過失給本酒店造成損失時,該住宿人員需賠償本酒店的損失。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

附表1(與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有關)

內容
住宿人員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① 本身費用
② 服務費(①×10%)
額外費用 ③ 飲食及其他使用費用
④ 服務費(③×各%) 餐廳 CENTRO 10%
中國菜 花林 餐廳 10%
單間 10%
信息室 DAKOTA 10%
昭和之森 Kurumaya 餐廳 10%
單間 15%
露天咖啡館 10%
宴會廳 10%
稅款 消費稅 10%

備注:如果稅法被修訂,則以修訂後的規定為准。

違約金

附表2(與第6條第2項有關)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請人數 訂房不到 當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團體 15-99人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注意)1.%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當合同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的天數如何,我們將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團體客人(15人以上)的部分人員解除合同時,針對在入住前10天(如果在其後才接受預定的,則為此預定日)
  且取消人數為原住宿人數的10%(如果出現尾數,則進一位)時,不收取違約金。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客人能安全舒適地在Forest In昭和館休息,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規定了如下的使用規則,請遵守。
不遵守這些規則時,根據住宿條款第7條,我們將拒絕安排入住及使用酒店內的各種設施。此外,發生事故時,我們可能會要求客人承擔損失,請特別留意。

■關於客房的使用

(1)客房入口大門的背面張貼有客房的避難路線圖,請進行確認。
(2)請勿讓住宿登記人員以外的人入住。
(3)請注意,由於長期住宿,不會產生與居住相關的法律上的權利。
(4)未經監護人的同意,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住宿。另外,請勿允許因身心耗損、藥物、飲酒等失去理智,給其他客人造成困擾和不安的人住宿。

■房間鑰匙

(1)當您在住宿期間離開房間時,請鎖好門。
(2)到酒店外面去時,請將鑰匙暫時交給前台工作人員。
(3)當您在前台領取鑰匙時,請向工作人員出示住宿卡。
(4)使用酒店內的Forest In休息室時,在簽署結賬單時請出示房間鑰匙或住宿卡。
(5)當您在室內或睡覺時,請務必鎖好房門的「門扣」。
(6)當您退房離開酒店時,請務必將房間鑰匙交還至前台。如果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歸還,則需支付鑰匙價格的實際費用。

■來訪者

(1)晚上與來訪者見面時,請在大廳會面。
(2)聽到敲門或門鈴響時,請在搭好門扣的情況下打開房門或通過貓眼確認。如果您認為有可疑人員,請與前台(『前台」按鈕聯系。

■客房內

(1)在房間及走廊上,未經酒店允許不得進行取暖、烹飪和使用蠟燭。此外,堅決反對在房間內做飯。
(2)在容易引起火災的場所,尤其是床上,禁止吸煙。
(3)未經酒店允許,不得將客房用於營業行為、事務所、聚會等住宿之外的目的。
(4)未經酒店允許,不得移動房間內的備用品,不得在房間內進行裝修或進行改建。
(5)請勿帶走房間內的附屬備用品。
(6)請勿在窗邊放置損壞酒店外觀的物品。

■貴重物品

在您住宿期間,請使用前台配備的保險箱(免費)來存放現金、有價證券、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酒店不對室內發生的丟失、被盜等負責。)

■寄存物品

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下所示。超過保管期限的寄存物品,根據法律法規,將作為無人認領的物品進行處理。
(1) 在前台寄存的給外來客人的物品 1個月
(2) 在衣帽間的寄存物品 1個月
(3) 在行李房的寄存物品 3個月

■遺失物品

請注意,遺失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包括發現日在內的7天,之後將被送往最近的警察局。

■停車場的使用

(1) 在酒店範圍內,請遵循工作人員的指導和指示。
(2) 請勿將貴重物品和其他物品放置在停車場的車內。酒店不對停車期間發生的丟失、被盜等事件負責。
(3) 請注意,酒店的工作人員不能代客泊車。
(4) 此外,請遵守該酒店的「使用停車場時的要求」。

■結賬

(1)使用費用可以用現金或使用券、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或使用本酒店允許的代替品。
(2)請注意,酒店將在客人抵達時收取押金。
(3)在您入住期間,我們可能會要求您補交費用,每次請給予配合。如果本酒店向您收費而不支付的話,可能會請您搬出房間。
(4)由住宿人員以外的人支付費用時,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前付款,我們將直接向您收取費用。
(5)請注意,我們不會為您在酒店內外購物進行墊付。
(6)請注意,使用客房內的電話(包括國際電話)、傳真時,我們將加收設施使用費。

請勿在酒店內攜帶以下物品或進行下列行為,以免給其他客人造成困擾。

(1)狗、貓、小鳥及其他寵物。
(2)起火或易燃物品。
(3)產生惡臭或有毒的物品。
(4)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5)賭博、威逼的言行、擾亂風紀的行為,或其他給客人帶來厭惡感、或給客人造成困擾的言行。
(6)穿睡衣(浴衣)、拖鞋等走出客房。
(7)移動備用品或用於使用目的以外。
(8)發布廣告、宣傳資料、銷售物品、勸誘等。

為了節約資源,請配合做好省電、節水。